发布者:李秀华律师团队 时间:2023年10月18日 663人看过举报
律师观点分析
基本案情:
裘先生于 2018 年 1 月委托潘女士通过嘉兴某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与原房主签订 1 份《房屋转让合同》,合同签订后,裘先生将购房定金 20000 元与购房尾款 262000 元分别于 2018年1月与2018年3月通过经纪公司经理支付给原房东, 并将系争房屋过户至潘女士名下。此后系争房屋一直由裘先生居住至今。2019 年,潘女士去世,按法律规定,系争房屋应由潘女士女儿朱女士继承。故裘先生多次与朱女士沟通,要求其配合将系争房屋过户至裘先生名下,但朱女士迟迟未履行相关义务。
我方诉请:
判令本案系争房屋所有权归属于原告,被告协助原告将系争房产过户至原告名下。
案件结果:
法院支持我方诉讼请求,涉案房屋归原告(裘先生)所有,被告协助配合原告做产权变更登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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